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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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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数据”,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因学术需求开展实验所获取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记录、列表、图谱等形式。

第三条 研究生应确保本人所负责实验的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实验数据应记录在专门的纸质记录本或存储在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定期归档整理和进行有必要的备份。

第五条 实验室责任导师对本实验室的所有数据具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决定权,亦同时具有监管和核实数据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因学术工作需要获取、保存或复制他人实验数据,必须经过实验室责任导师授权许可,且在后续学术成果中对授权者予以体现。

第七条 研究生因学术交流需要分享、传递或移交本人实验数据,必须经过实验室责任导师允可,且要求对方在后续学术成果中对本人予以体现。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当将本人在学期间获得的所有实验数据和相关记录移交给导师或导师指定人员,不得私自复制或留存并带离实验室。未完成实验数据移交的,导师不得在学位论文定稿上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分学术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化工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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